
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雖然臺灣疫情控制得當,但近期因境外移入病例數仍有攀升之勢…因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秋冬防疫專案3大方向,要求從2020年12月1日起,民眾進出「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8大類場所,須強制戴口罩,若經勸導不聽者將開罰3000元至1萬5000元。


秋冬防疫專案-社區防疫是哪8類場所需強制配戴口罩?
1.醫療照護
2. 公共運輸
高鐵、台鐵、捷運、輕軌
國道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計程車
海空運航班(包含車廂、船機艙與車站、乘船處、機場)
3. 生活消費
4. 教育學習
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訓練班、K書中心、社會教育館、科學教育館、圖書館
其他類似場所
5. 觀展觀賽
戲院、電影院、集會堂、體育館、活動中心、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音樂廳、表演廳、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
遊樂園、兒童遊戲場、其他類似場所
6. 休閒娛樂
7. 宗教祭祀
寺院、宮廟、教堂(教會)、清真寺、廟宇、殯葬設施、其他類似場所
8. 洽公機關
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強制佩戴口罩 Q&A
A:自今(109)年12月1日起實施,重點措施有以下三項:
(一)入境及轉機旅客登機前出示3日(工作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二)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強制佩戴口罩。
(三)強化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及通報採檢。
A:在可飲食之公共運輸車廂或海空運航班中,在與不特定人保持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如隔板)或社交距離內不特定人均有佩戴口罩之情形下,可暫時取下口罩飲食,飲食期間不交談,並於飲食完畢須立即戴上口罩。
A:即使不是前往八大類高感染傳播風險的場域,為了自身的健康,仍應落實防疫新生活運動,在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自主佩戴口罩,並配合業者、管理單位或是活動主辦單位的防疫措施。
此外,人潮聚集之戶外場所(如風景區、夜市、傳統市場…等),建議業者或場所管理單位採用「人數總量管制」方式進行管控,以利在場所內活動民眾能持續、有效地保持社交距離;民眾在不能保持社交距離時應自主戴上口罩,並配合場所之防疫措施,另如需飲食,應盡量保持社交距離。
如為戶外進行之公眾集會活動(如遊行、遶境、跨年晚會…等),主辦單位應參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風險及制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並盡可能落實實聯制,也請民眾全程佩戴口罩,避免飲食。
A:對於持續佩戴口罩較為困難之嬰兒或學齡前幼兒,家長宜自主避開尖峰時刻之人潮,注意社交距離,並避免帶至人潮擁擠的室內外公共場所等。不得已必須前往公共場所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請家長為學齡前幼兒戴好幼幼口罩或小童口罩,且注意佩戴情形;對於不適合佩戴口罩之嬰兒,應以具遮簾之嬰兒車或嬰兒提籃防護飛沫。因病就醫時建議亦須留意上述原則。
A:民眾常前往的健身房、游泳池、三溫暖、溫泉……等健身休閒場所,其活動性質無法全程佩戴口罩。建議業者或場所管理單位可採用「人數總量管制」、「加大設施間距」等方式進行管控,有助於在場所內活動民眾能持續、有效地保持社交距離,並請民眾配合實聯制、體溫量測、手部消毒等防疫措施。也請民眾在活動前後(如使用健身器材前後、游泳前熱身及上岸後、進出浴池或蒸氣室前後……等)應戴上口罩,活動時再取下,並盡量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
A:強制佩戴口罩措施的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違規者將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執行裁罰,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A:民眾在公告的八大類場域沒有配合戴口罩時,該場所所屬之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即場所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等暫不納入裁罰對象,指揮中心將視執行狀況,滾動調整相關措施。場所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責任並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加強落實民眾宣導、實聯制、體溫量測、手部及環境消毒、人數管制等防疫措施。
秋冬防疫專案 邊境檢疫

COVID-19 秋冬專案-登機前 3 日內核酸檢驗報告Q&A
A1:
1. 本專案實施後,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不論其身分(包括國人及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主動向航空公司出示「表訂登機時間前 3 日內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
2. 旅客除於登機前提供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外,於啟航地機場報到(check in)或登機前,以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入境後配合居家檢疫等相關措施。
※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A2:
1. 本專案實施後,所有自機場入境或途經我國機場轉機之旅客,均應於登機前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
2. 指揮中心已訂定「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如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是符合該申請程序,則可申辦免附檢驗報告,相關申辦程序詳見 Q10。
A3:
1. 因應國際 COVID-19 疫情嚴峻,加上聖誕節、寒假、春節將至,預估本年底及明年初入境旅客數將增加,為避免人流移動而增加疫病傳播風險,維護航空安全,同時保全我國防疫成效,指揮中心宣布自 12 月 1 日起 (啟程地時間)至明年 2 月 28 日期間實施本專案,請旅客配合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以維護社區防疫安全與國人健康。
2. 境外檢驗的目的在於使旅客與航空公司於登機前就可以瞭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讓航空公司可以依據旅客防疫風險,於機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 COVID-19 於航機上傳播風險。此外,如採行入境後才採檢,亦可能造成大批旅客在機場滯留等待採檢,增加感染機會。
3. 請旅客提供核酸檢驗報告,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項第 2 款: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違規者依同法第 69 條處 1-15 萬元罰鍰。
A4:〈配套措施〉
1.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原則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包括醫學檢驗實驗室)開具,其費用由旅客自付。
2. 我國自 109 年 7 月起,即已要求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 3 天內之 COVID-19 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而經外交部調查,國際間主要國家之醫療體系多已具備此項檢驗能力(尤其與我國直航之國家/地區)。
3. 外籍人士來臺前需檢附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之措施自 7月份起執行迄今尚稱平順,旅客大多可以順利取得檢驗報告;若海外國人有此項檢驗需求,建議向啟程地衛生機關、預訂搭乘之航空公司或我國駐外館處洽詢有能力提供該項檢驗服務之醫療機構。
A4-1:旅客搭程汽車、火車或船舶等非航空器,跨境至其他國家(例如歐盟成員國至另一國家)或地區(例如中國大陸至香港、澳門)搭乘飛機時,若所持檢驗報告之格式及各項資料完備,開具日期符合「登機前 3 日內」條件,並符合當地國邊境檢疫規
範,及各航空公司載客契約政策規定,可予同意。
A4-2:各國所提供的採檢服務方式有所差異,若當地政府許可藥局或社區採檢站提供 COVID-19 核酸檢驗服務,且所開具之檢驗報告內容符合我國要求及「登機前 3 日內」之條件,則可符合規定。
A5:〈配套措施〉
1. 旅客應提供表訂「登機前」三日內由啟程地合格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該報告原則為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其格式與簽章依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登機前「三日內」檢驗報告之日期以「報告日」及「工作日」計算,故可排除當地政府之國定假日(含例假日)。
2. 以 109 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期間為例(12 月 5 日[週六]及 12月 6 日[週日]為例假日),說明如下:
(1) 如旅客於 12 月 4 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 3 天),需檢附 12 月 1 日(含)以後之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
(2) 如旅客於 12 月 7 日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 3 天,12月 5 日及 6 日為例假日不計入),需檢附 12 月 2 日(含)以後之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
※ 「表訂登機時間」係指航空公司公布之「航班表定時間(Scheduled Time)」,讓旅客於可預期時間,事先安排及取得檢驗報告。
※ 旅客如果要申請短期商務人士條件入境,以縮短居家檢疫期間者,其 COVID-19 檢驗陰性報告相關規範,請詳閱「短期商 務 人 士 入 境 申 請 縮 短 居 家 檢 疫 作 業 規 範 」https://reurl.cc/e8XAAb
A5-1:如民眾提供的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姓名與護照姓名排列的順序不同,例如「核酸檢驗報告姓名為 HUANG XIAOMING,而護照姓名為 XIAO MING HUANG」或「核酸檢驗報告上的名字為 GEORGE BUSH,而護照姓名為GEORGE WALKER BUSH」,如經航空公司比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A5-2:旅客應主動出示兩本護照供檢視,如經航空公司比對護照內頁照片及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等為同一人,得予以同意。
A6:〈配套措施〉
1. 原則以第一段登機時間起算前 3 天內之檢驗報告,惟若轉機後於第三地停留逾 3 日以上(含國內線及國際線轉機),則以最後一次來臺航程登機時間起算前 3 天內之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
2. 此外,依據國際組織(如:IATA、WHO 等)之航空器作業指引或手冊,航空公司為確保同機旅客及機組員之飛航安全,得逕行要求旅客配合出示相關健康證明文件後,始可登機,故如旅客轉機航程特殊(尤其搭程非我國籍航班時),建議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以利旅途順利。
A7:〈配套措施〉
1. 旅客所持「表訂登機時間前 3 天內之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請以英文、中文或中英對照版本為原則。
2. 至於法文及西班牙文等非中文或英文版本文件,若屬啟航地官方語言,且航空公司「有能力」協助檢視旅客之姓名、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與結果等項目之內容,可先予同意受理且讓旅客登機,惟若為商務人士欲申請縮
短居家檢疫天數,仍需使用「英文」或「中文」檢驗報告,以利國內地方衛生單位審視。
3. 檢驗報告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報告書形式,惟其內容應 清晰可辨識,且經審視確認必要欄位(採檢日及報告日、足以 辨識為該旅客之個資、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均有完備,則 該報告可予接受,另旅客提供之檢驗報告如有不實,將會依法 予以裁處。
A8:〈配套措施〉
1. 檢驗報告需採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且應可審核為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疾病名稱「COVID-19 或SARS-CoV-2」、採檢日及報告日、檢驗方法「PCR、Real-TimePCR 、 RT-PCR 、 RT-qPCR ( Quantitative ReverseTranscription PCR)、NAA(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NAAT(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NAT(Nucleic acidTest)、LAMP(Loop/Mediated isothermal mplification)或 Molecular Diagnostics 」 及 判 讀結 果 「 Negative 或undetectable……」等。
2. 血清免疫學(Immunoserology)檢驗抗原(Ag)或抗體(IgG或 IgM),非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不符合本措施規範「表訂登機時間前 3 天內之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英文版)」之條件。
A9:〈配套措施〉
1.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始符合規範。若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缺漏,可請醫院協助於報告加註旅客之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並簽章,加註及簽章需清楚可辨視,或經航空公司確認為旅客本人所有,得予同意登機。
2. 另,自中國大陸搭機返臺民眾所持之核酸檢驗報告內容,如為「登機者之護照或臺胞證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臺胞證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亦符合規範。中國大陸人士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通證)抵臺,故其檢驗報告得以護照號碼或大通證號碼。
A10:〈配套措施〉
1. 依指揮中心「旅客登機前無法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之入境檢疫申請程序(申請程序)」(詳見疾管署網站秋冬防疫專案邊境檢疫專區;https://reurl.cc/Y6NbkO),倘旅客無法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但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不予裁罰。適用對象包括本國人、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及持居留證之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1) 緊急協處:包括「二親等以內親屬死亡,而需奔喪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重病,而需探視者」及「專案緊急就醫」,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check in)時主動出示「登機前無法出示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之旅客入境檢疫切結書(入境檢疫切結書)」及備佐證文件(「死亡證明書」或「病危通知書」或「診斷證明書」等),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2) 啟程地為指揮中心公布「無法取得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包括大洋洲(吐瓦魯國、紐埃、斐濟及東加)及中美洲(貝里斯及聖露西亞)等;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3) 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必要且短期公務商務行程,並於境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經報准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依專案核定之防疫檢疫措施辦理。
(4) 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例如自我國出境且 3 日內即再入境者。請旅客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2. 若旅客無法出示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成上述申請程序即逕自返臺,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及第 69 條,處新臺幣 1-15 萬元罰鍰。倘經確診罹患COVID-19 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亦須負相關刑責。
A10-1:
1. 「無法取得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國家」名單,將由指揮中心定期公布與更新,請旅客至疾管署網站秋冬防疫專案邊境檢疫專區(https://reurl.cc/Y6NbkO)查詢。
2. 至於各國申請簽證及入境管制措施等疑問,請旅客先洽所在地之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查 詢 , 或 瀏 覽 外 交 部 網 頁(https://www.mofa.gov.tw/)公布之訊息。
A10-2:
1. 目前其他經指揮中心公布可予同意免檢附檢驗報告登機對象為「自我國出境且 3 日內即再入境者」(需附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且於入境時自費接受採檢)。例如:國人 12 月 1日搭機出境,其搭乘班機表定時間於 12 月 4 日 24 時前抵達臺灣,則免檢附檢驗報告。
2. 旅客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核酸檢驗報告,請於航空公司報到時主動出示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並依航空公司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若其所列原因經評估不符例外狀況,將依法裁處。
A10-3:
1. 緊急協處個案所應檢附之「二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二親等內親屬病危通知書或診斷證明書」等佐證文件,應由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開立,因為該等佐證文件須提供啟程地航空公司外站審視,建議其內容以中英對照或英文版
本為原則。
2. 「自我國出境且 3 日內即再入境者」符合指揮中心公布之對象來臺免附檢驗報告之規定,旅客應自行檢附近期出入境紀錄等佐證資料,以利航空公司審視。
3. 旅客若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核酸檢驗報告,應自行提供足茲佐證理由之文件。
※ 前揭佐證文件可為紙本(正本/影本)或電子檔形式,惟其內容應清晰可辨識,方能提供航空公司及我國邊境檢疫人員審視確認。
A10-4:因二親等親屬身故,需來臺奔喪(包括喪禮協處、出席或遺產分配等身後事相關處理),基於人道考量可予申請來臺免附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惟奔喪者應於親屬死亡日之次日起 100 日內提出申請。
A10-5:是,國人自我國出境前往任何國家,且於 3 日內即再返國入境者,得免附檢驗報告且免予裁罰,惟需檢附入境檢疫切結書及佐證文件,且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
A11:
1. 扺臺旅客若有出具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等相關檢疫措施之情事,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及 6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至 15 萬元罰鍰。
2. 其檢驗報告不實部分,若有涉及刑事責任,將另案移送刑事偵查。
更新時間:2020/11/30
強化醫院感染管制與通報採檢
一、落實法定傳染病之通報義務,請地方衛生局加強督導所轄醫療院所,如診治病患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採檢」定義者,應儘速通報採檢;並鼓勵符合「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定義者通報採檢。
二、訂定獎勵通報採檢指標,包括「加強門診與急診社區感染肺炎病人篩檢」、「加強住院病人篩檢」及「強化醫療照護人員健康監測」等,提升醫院執行社區監測疑似個案通報採檢。各指標定義如下:
- 加強門診與急診社區感染肺炎病人篩檢:醫院內有社區感染肺炎之門診與急診病人,就醫3日內有通報採檢比例。
- 加強住院病人篩檢:醫院內有呼吸道疾病、腹瀉症狀或嗅味覺異常之住院病人,住院期間有通報採檢比例。
- 強化醫療照護人員健康監測:醫院所屬醫事人員有呼吸道疾病、腹瀉症狀或嗅味覺異常者,就醫3日內有通報採檢比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